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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通告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通告
(铜政发[200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维护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血站、疾病控制中心、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等机构以及兽医医院、宠物医院(以下简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均应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二、全市医疗废物暂由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处置,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监督。
  三、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未取得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对医疗废物进行焚烧等处置,并对处置结果负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
  四、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与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处置合同,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五、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不得露天堆放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七、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毁形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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