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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7〕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铜川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市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我市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铜川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政府采购中心为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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