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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
(铜政发〔2007〕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加快住房二级市场建设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必然要求,对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无论现住户是否属于产权单位职工,产权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手续。凡以房改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在购房人申请的前提下,原产权单位必须向成本价过渡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符合出售规定的公有住房,务必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房改房出售及过渡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在媒体上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铜川矿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推行成本价售房工作,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二级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二、加快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要针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策条件下、不同性质的房屋权属,制定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一,凡土地使用权明确,产权清晰的公有住房,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即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 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房屋主管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手续不全但已建成且入住而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到当地土地、规划、建设、房管、消防、人防等部门完善手续;对2007年底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同时以未能履行合同为内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市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对具备条件或符合政策规定的住房,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已办理了房屋权属证的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把产权证发给购房人,不得扣压。2007年底前,对应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仍未办理的单位,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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