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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十)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省级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确保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一)调整退耕还林规划。为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5800万亩,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起,暂不安排新的退耕还林面积。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十二)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我省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今后省上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安排荒山造林任务的同时,全省各级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经费。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惠农政策贯彻落实

  (十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县、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退耕还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四)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综合规划和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分项规划组成,同时编制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方案。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建设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项目。要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型水利建设规划、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异地扶贫搬迁规划等相衔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省、县两级编制。省级规划编制到县,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共同编制;县级规划编制到村、到户,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编制。省级规划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县级规划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省财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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