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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五)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我省长江流域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六)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我省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设立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同时还要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根据各县退耕还林实施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分年度安排资金。项目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与原有中央、省、市、县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四、强化配套措施,扎实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七)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各地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达到陕南人均1亩、关中人均1.5亩、陕北人均2亩-3亩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每亩补助40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解决。

  (八)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全省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薪炭林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陕南地区要适当发展小水电。

  (九)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异地搬迁。重点在秦巴中高山区、白于山区和黄河土石山区等生态区开展生态移民,基本解决退耕地区农民生计和生态保护问题。对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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