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415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局公安局,各公安处,各看守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看守所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看守所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