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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市政府办公室在2日内将《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及其他材料移送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在《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上加盖“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以台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送达信访人。
  (七)备案
  《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应同时抄送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省信访局、市相关职能部门、市信访局、原复查单位、原处理单位等备案。
  五、附则
  (一)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均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是否同意举行听证由复查(复核)机关决定。经过听证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不通报、不交办。可在登记接待后,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劝其息诉息访。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后,信访人仍滞留接待场所,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其上一级机关是该办理机关、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可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台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规程中有关办理期限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八)本工作规程由市法制办会同市信访局解释。
  (九)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样式)(略)
  2、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呈报表(样式)(略)
  3、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呈报表(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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