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质审查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启动调查程序,撰写调查报告。
3、受市政府委托或指定承办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质审查的有关情况,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送材料的1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并写出复查(复核)工作报告。在实质审查中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由实质审查单位向分管副秘书长请示后,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实质审查后,填写《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结呈报表》(具体见附件4、5),并拟定《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一式六份)(具体见附件6、7),经部门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移送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
4、复查(复核)意见应包括: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事项和要求;经复查(复核)核实的情况;复查(复核)意见和依据;不服复查意见的救济渠道等。
承办单位对信访人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一是对于原办理(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复查)意见;二是对原办理(复查)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办理(复查)意见或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重新办理。复查(复核)机关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重新办理的,原办理(复查)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五)审签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在收到实质审查部门移送的复查(复核)相关材料后,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在2日内将实质审查部门移送的复查(复核)相关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转送的由实质审查单位填写的《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结呈报表》和拟定的《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及其他材料后,及时呈送该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在《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结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分管副秘书长认为对实质审查单位拟定的《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需要送市法制办审核,批请市法制办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在5日内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呈送分管副秘书长审签。
(六)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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