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有效申请期限内,对资料不全的申请,通知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复查(复核)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单》,书面告知信访人:
(1)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2)该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该信访事项有关机关正在处理,且未超过法定期限的;
(4)该信访事项已由有关机关复查(复核)的;
(5)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或规定的补正期限的;
(6)该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报批
1、对符合复查(复核)受理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事项,在《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呈报表》“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建议意见”一栏中提出建议意见,建议意见包括市政府委托或指定承办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政府工作部门、承办期限(具体见附件2、3)。市政府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的2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呈该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签批。
2、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及时批请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进行实质审查。
(1)申请人因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批请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实质审查。该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
(2)申请人因不服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批请作出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并要求该部门提供作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事实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写出复查(复核)工作报告。
(3)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也可直接由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实质审查
1、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秘书长的批示精神,及时将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签批后的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呈送的有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材料直接转送市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承办单位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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