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政府办公室:及时转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中各环节的相关材料。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复查(复核)意见中涉及法律执行和适用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六)市监察局:参与干部违纪引发的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工作。
(七)市司法局: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提供必需的法律支持。
(八)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并拟定复查(复核)意见书。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提出
1、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诉求事项,有关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如不服复查意见,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机关的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30日内办结。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内。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
3、信访人无不可抗力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终结。
4、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提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具体见附件1),提供身份证明,附原办理(复查)处理意见书的原件,以及申请人认为需要的相关依据、证据材料。
(二)形式审查
1、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并负责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接受申请范围:信访人对市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2)申请人不能越级申请;
(3)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5)属于本机关职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