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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市政府办公室:及时转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中各环节的相关材料。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复查(复核)意见中涉及法律执行和适用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六)市监察局:参与干部违纪引发的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工作。
  (七)市司法局: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提供必需的法律支持。
  (八)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并拟定复查(复核)意见书。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提出
  1、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诉求事项,有关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如不服复查意见,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机关的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30日内办结。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内。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
  3、信访人无不可抗力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终结。
  4、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提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具体见附件1),提供身份证明,附原办理(复查)处理意见书的原件,以及申请人认为需要的相关依据、证据材料。
  (二)形式审查
  1、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并负责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接受申请范围:信访人对市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2)申请人不能越级申请;
  (3)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5)属于本机关职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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