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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已经台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浙政发〔2005〕46号)、《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若干意见(试行)》(浙信〔200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工作机构
  (一)台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具体负责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组织协调、交办督办、业务指导、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二)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各业务分管线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一名领导组成。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信访局领导担任。
  三、工作职责
  (一)复查复核小组组长: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决定复查(复核)办理意见。
  (二)复查复核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协调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审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答复意见规范性文本。
  (三)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办公室:接受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送达市政府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书给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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