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老年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函〔2006〕11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浙政发〔2005〕4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意见》(台政发〔2006〕41号)文件规定,现对老年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台州市区范围内所有公交线路(含民营)对老年人均实行减、免费(60周岁-69周岁老年人半价收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优待。
(二)老年人乘坐公交车时,必须主动出示《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半价(绿色)或全免(红色)的优待。鼓励推广使用IC卡优待乘车。
(三)老年人减、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区财政给予补助。承担环线任务的公交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每半年由市交通局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财政补助部分作为政府承担社会福利乘车对公交企业的补贴,同时包含老年人乘车时的安全意外保险和外埠老年人来台州走亲访友时所产生的少量交通费用。如老年人在乘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应视同其他购票的乘客,各相关保险公司应予认可。
(五)在下一轮和新开辟的公交线路的招投标时,必须把对老年人的乘车优待和受优待老年人安全意外保险作为取得经营权的必要条件。
(六)市交通局负责协调老年人乘坐环线公交车优待的落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区财政局做好相关经费的落实;市老龄工委办公室协调三区老龄工委办公室积极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七)老年人优待乘坐跨县(市、区)际公交车的补助由相关的县(市、区)协商解决。
(八)台州市区老年人乘坐各县(市)公交车和各县(市)老年人乘坐本区域公交车的优待政策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