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 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防范风险;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按季填报审计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市政府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在征询市开发性金融合作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要案件线索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五章审计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所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