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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襄樊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在我市开发性金融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市财政、发改、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部门做好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开发性金融合作机构负责有关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条 审计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以及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等。第二章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 审计监督由市审计部门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由审计部门组织当地监察、社会中介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相关项目及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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