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机动车修理、港口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农林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市政公用部门:负责查处城市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以及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行使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职权。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