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的意见
(锡政发〔2007〕45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的发展战略和建设“平安无锡”、“和谐无锡”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有效打击和遏制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居民住宅小区内扰民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职、权、责一致”和“谁发证(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