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
(锡政发〔2007〕49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依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锡政发〔2005〕109号),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中央和省属驻锡重点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明确代管部门的,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代管部门负责;其它中央和省属驻锡单位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