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政务信息公开预审办法(暂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襄樊政发[2007]59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审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公开;
(二)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做到公平、公正;
(三)从实际出发,方便操作;
(四)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预审机构
成立市政务信息公开预审小组,预审小组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各行政事业单位成立相应政务公开预审机构,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进行审核。
第四条 预审内容
(一)公开信息内容的预审
1、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内容;
2、充分体现本单位职能特点的公开内容;
3、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4、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的预审
1、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预审
1、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规定的或本单位对社会承诺的公开时间;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第五条 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