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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行政决策听证规则(暂行)

襄樊市行政决策听证规则(暂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襄樊政发[2007]5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问题进行听取意见、论证、辨明的程序。

  第三条 对收费、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含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不涉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价格决策听证按国家计委《价格听证暂行办法》办理),可以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四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会由行政决策机关根据决策内容主动进行听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向决策单位申请听证的,决策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会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听证会由作出行政决策的机关主持,联合作出行政决策的由作出决策机关联合主持。听证会主持人由行政决策机关负责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害关系人(代理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的行政决策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九条 举行听证会的行政决策机关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公民向主持机关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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