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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决策听证规则(暂行)》等六件文件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事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使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人民群众配合或知晓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政务事项告示原则:

  (一)依法公开;

  (二)真实全面;

  (三)提高行政效能,保障社会稳定;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务事项告示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和拟做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如环境治理、改造、搬迁等;

  (三)公用企事业单位拟做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如停水、停电、停气,公交线路调整,道路、通信、网络、城市路灯改扩建工程等;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集中办理行政事务或证件,集中开展疾病预防等;

  (五)涉及公务员(含工勤人员)招考录用、荣誉称号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重要人事事项;

  (六)地震、洪水、山体滑坡、恶劣天气、环境质量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销售等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预报和处置措施等;

  (七)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事项告示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公文;

  (三)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

  (四)政府及部门的互联网站;

  (五)政府设立在人群密集或社区的固定告示牌、大型电子显示屏;

  (六)其他适当的形式告示。

  第六条 政务事项告示时限: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可预知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前告示,不可预知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告示。

  属决策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执行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属应急类的政务事项,要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实时告示。

  第七条 政务事项告示程序:

  凡需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告示的政务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按照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告示。凡需由地方政府或各部门自行告示的政务事项,由地方政府或各部门制定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并向社会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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