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公开义务: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4、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5、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6、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7、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8、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9、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三)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对政务信息公开后,群众提出应当解决的问题不按规定解决的;
(七)对本机关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八)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九)不及时处理群众关于政务公开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十)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二)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三)违反公开的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的;
(六)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