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决策听证规则(暂行)》等六件文件的通知

  第六条 对政务公开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有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务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时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第八条 有关单位受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后,转本单位下属单位办理的,该单位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时限处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的单位,由受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市监察局督促该单位及时办结。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举报、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襄樊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市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市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市直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