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襄樊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健康开展,保障服务对象投诉、举报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投诉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襄樊政府网站“政风行风信箱”、襄樊市监察局网站“在线举报”、 襄樊人民广播电台“行风热线”、各部门监督投诉电话、投诉信箱以及邮寄信件等渠道,向被投诉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市监察局进行投诉。收到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政务公开专门机构负责政务公开群众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及汇总;各有关单位负责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匿名除外);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的协调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