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决策听证规则(暂行)》等六件文件的通知

  第五条 听证会由行政决策机关根据决策内容主动进行听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向决策单位申请听证的,决策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会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听证会由作出行政决策的机关主持,联合作出行政决策的由作出决策机关联合主持。听证会主持人由行政决策机关负责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害关系人(代理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的行政决策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九条 举行听证会的行政决策机关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公民向主持机关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行政决策机关提出建议,可以查阅本人发表意见的听证笔录或听证纪要。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行政决策机关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提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二条 行政决策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行政决策方案,行政决策部门经审查认为听证会意见成立的,应当修改决策方案,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