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决策听证规则(暂行)》等六件文件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7]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襄樊市行政决策听证规则(暂行)》等六件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
襄樊市行政决策听证规则(暂行)
2、
襄樊市政务信息公开预审办法(暂行)
3、
襄樊市政务公开评议办法(暂行)
4、
襄樊市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暂行)
5、
襄樊市市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6、
襄樊市政务事项告示办法(暂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问题进行听取意见、论证、辨明的程序。
第三条 对收费、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含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不涉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价格决策听证按国家计委《价格听证暂行办法》办理),可以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四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