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417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局公安局,各公安处,各区县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规范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诉讼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