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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417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局公安局,各公安处,各区县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规范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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