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在轮候期间登记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二十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每次实施保障的不同情况对具体排序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名单和保障方式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如有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检举或举报。

第六章 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在轮候期内的登记家庭按顺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包括原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目前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进行。今后根据情况可以适当采取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实施租金补贴的,按每人实际自有房屋面积与1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按所租房屋地区类别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贴住房租金标准,补贴面积与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租金标准的乘积即为每月租金补贴总额。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补贴按2元计发,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下的,按3元计发。
  第二十五条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到市场租赁住房,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凭已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发放给房屋出租人。
  第二十七条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仍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是否继续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