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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户口的认定和人口计算由所在地派出所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的户口应按公安部门颁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行为。家庭人口按申请家庭享受低保的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一)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二)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三)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四)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第十四条 现有住房情况的认定由社区居委会审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二)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
  (三)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的审核。

第四章 公示和登记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后,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对各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且明确该户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章 轮候

  第十七条 对已登记的申请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按如下顺序排列轮候:
  (一)无家可归者;
  (二)无房但与亲属同住者;
  (三)有房户。
  对同一序列的再按如下的顺序进行轮候:
  (一)军烈属、残疾人;
  (二)住房困难程度;
  (三)申请时间的先后。
  第十八条 在申请家庭中,如上述条件均同等的情况下,可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进行排序。排序后按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当年计划解决的数量,确定解决名单,并将名单报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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