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按照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的先后顺序分批次逐年予以解决。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解除“双困”的家庭,从解除之日起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即具有婚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同住成员。残疾人和军烈属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请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但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二)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出示公安机关核发的原本,提交复印件);
(五)所有家庭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房的出示《房地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无房户提供无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满足申请条件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按享受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口计算,入户的新生儿直接计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从申请之日起,在县城或建制镇实际连续居住5年以上,家庭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处需连续居住2年以上。
第十一条 有住房,但因各种原因将住房变卖的或在拆迁中已享受住房货币化安置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二条 县民政、公安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同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
(一)低保家庭由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为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接受民政部门救助连续6个月以上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