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发〔2007〕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5月17日经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我县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和《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救助。
第三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发改委、县建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即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金补贴是指由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居民家庭是指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即“双困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