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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北京市    人民检察院  分院
  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律师

  年  月   日

  注:为尽量减少往来诉讼文书,采用各方通用的样式。由建议方根据他方人数填写数份,交法院送达或者转告他方。建议书的抬头、落款处列有各方称谓的空格,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部分)认罪,是否建议(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各方可根据诉讼对应方或具体案情的需要,制作、填写、删节。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诉讼文书样式2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被告人权利告知书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须知以下诉讼权利和注意事项。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和自行辩护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案件,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共同意愿,简化审理各方无异议的诉讼内容,重点审理有异议的诉讼焦点问题的刑事普通程序。
   三、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辩护律师参加的第一审公诉案件;
  (二)控辩双方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知悉自愿认罪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法律后果,自己可能被依法判处刑罚,仍做有罪供述;
  (四)控辩审各方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精神病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有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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