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建议简化适用的,由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建议书》(见附件样式1),人民法院送达或者转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得知后七日内答复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建议简化适用的,向控辩双方送达《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建议书》(见附件样式1),控辩双方在收到后七日内答复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各方有提出简化适用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向被告人送达《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权利告知书》(见附件样式2),简介诉讼权利、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和注意事项等,供被告人慎重选择,一并详细核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他方是否同意简化适用建议,可以口头答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同意或者得知他方不同意简化适用的,至迟在开庭七日前及时通知各方。
各方均同意简化适用的,人民法院在送达各方的《出庭通知书》中盖专用章注明:“本案(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八条 在庭审举证前,原不认罪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当庭认罪,各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当庭简化或者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章 适用程序
第十九条 庭审前证据交换
(一)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全部证据,摘抄、复制证据。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二)控辩双方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交换的证据,在起诉后应分别移送、提交人民法院。
(三)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后又提供新证据,或者辩方有新证据需当庭举证的,至迟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将证据复印件转交出庭的各方。
(四)辩护律师在查阅全部证据或者在新证据交换后,应当征询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的证据目录或者主要证据复印件上,简要注明是否有异议,在开庭三日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时转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庭审开始阶段
审判长宣布开庭和案由,询问、告知被告人几项内容:
(一)庭审前核查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
(二)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控辩审各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名单,是否申请本案有关法定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