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是指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共同意愿,简化审理各方无异议的诉讼内容,重点审理有异议的诉讼焦点问题的刑事普通程序。
第三条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审查简化适用的条件。控辩审各方只对无异议的诉讼内容的陈述、讯问、发问、询问、举证、质证和辩论适度简化审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保护被告人自主选择适用审理方式的权利。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中,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通过被告人认罪、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赔偿、财产刑和退赔等抚慰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对被告人还可以适当酌情从轻处罚。
第五条 控辩双方可以当庭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被告人的罪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法定、酌定情节,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判决。
第六条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保障控辩审各方平等的证据知悉权。
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理智地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认罪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第七条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范围,根据被告人认罪事实的范围而定,可以适用于审理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也可以适用于审理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庭审中可以根据控辩审各方的意见,因案灵活交叉适用。
第八条 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九条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辩护律师参加的第一审公诉案件;
(二)控辩双方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知悉自愿认罪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法律后果,自己可能被依法判处刑罚,仍做有罪供述;
(四)控辩审各方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