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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416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区县司法局: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合理配置利用刑事诉讼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北京市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及诉讼文书样式三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

第一章 总则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合理配置利用刑事诉讼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北京市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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