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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车辆颜色和外观标识应当符合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 标志牌。
  (二)必须由公安部门每年检验一次,合格者方可接送学生。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基础上,重点查验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门窗是否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是否与行驶证相符等情况。
  (三)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和司乘人员保险,建议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四)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只能从事学生接送,如发现擅自从事其它旅客运输业务,收回“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持有浙江省省内颁发的驾驶证(若是外省驾驶证的,必须经公安部门考核通过),驾龄3年以上,应当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严禁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六)客运企业或接送车车主、驾驶人要对接送的学生安全负责,并经常性地对接送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查。
  四、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应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以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等方式,以减轻学生接送车辆运载压力。准四级道路或已经建成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没有验收的,由当地政府形成协调纪要,开通班车或学生接送车。
  五、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学生接送车辆的管理。要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同时送交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备案;要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驾驶人的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六、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的管理,要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学校要对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接送方案及协议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要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交通法规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要对乘坐学生接送车辆的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
  七、严禁使用货运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生接送车必须有监护人员同车监护,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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