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规定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5〕第55号)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的精神,解决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及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接送的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统筹下,由公安、交通、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乘车安全的教育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从事本地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任务的车辆(以下称“学生接送车辆”),必须是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或者是中小学、幼儿园自备客车以及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以下简称“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学生接送车辆”必须按规定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必须统一颜色、统一标志标识(具体标准附后)。专用车辆的统一颜色和标志标识由车辆拥有单位按标准喷涂,对未按要求喷涂的,不得上路接送学生,不得通过年检。
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接送学生任务的申请。在当地政府统一协调下,教育主管部门将需接送学生数、所需车辆数、具体线路等情况汇总后,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接送方案和拟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人员资质,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签订等材料(学校自备客车还需提供学校的规模)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配发标志牌。2006年11月1日起,全市学生接送车辆必须统一启用“学生接送车”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