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大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卫生事业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增长比例,到2010年全市卫生事业费达到同级财政支出比例的5%以上。
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机构人员经费、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将采供血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类公共卫生机构的有效运转和高效服务。
根据中央和省、市的规定,落实计划免疫、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经费,确保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卫生院的事业补助资金到位。各级政府要落实承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所需经费。
进一步加快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快列入“五大百亿”工程的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建成。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队伍建设
根据国家、省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应急机构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改善现有人员技术、年龄结构,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当前公共卫生形势要求。乡镇卫生院是公共卫生工作的枢纽,各地要进一步整合乡镇卫生资源,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转变服务模式,大力培养全科医生,积极鼓励其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加强公共卫生宣传和健康促进工作
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革除陈规陋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广泛开展全民公共卫生道德教育,普及公共卫生法律知识,切实提高群众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环境的自觉性。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类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卫生宣传的主阵地作用,无偿开展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切实加强健康促进工作。
(五)加强督查,分级考核,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和重大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目标考核力度,并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起层层负责、层层考核、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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