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台政发〔2006〕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关于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我市自1995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工伤保险的参保面逐步扩大,参保职工已超过35万人。但是相对于庞大的就业群体而言,我市工伤保险参保比例仍然较低,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由此而引发的工伤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既是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迫切愿望,又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台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解决当前农民工问题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目标,到2008年,我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要力争达到140万人。为此,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三、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