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6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的决议》(2007年7月4日)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科技三项费用;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教育费附加;
(三)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社会公益性建设专项资金;
(八)事业组织的自筹或融资资金;
(九)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为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