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穗府[1995]141号和穗府[1996]111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0日)废止(原因: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或已被新的规定涵盖,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市城乡经济联合体发展区建设的补充通知
(1996年8月22日 穗府[1996]1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越秀、东山、荔湾三个老城区工业外移和旧城区改造,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发展, 现将广州市城乡经济联合休发展区(以下简称 发展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协调管理,加快发展区建设的进程。
该发展区是 我市老城区经济发展向外延伸,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经济 全面增长和城市中心的合理布局与调 整,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 要举措。
市有关部门和所在区、镇、街道要形成共识,自觉支持三个 区的建设。
认真落实市政府穗府[1996]141号文件精神, 积极推进发 展区规划建设、招商引资等各项工作开展;
市成立发展区开发建设协 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办公会议 ,协调解决发展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陈开枝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赵正强副秘书长、市政 府办公厅吴家华副主任任副组长并分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成员 由越秀、东山、荔湾、白云等区和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建委、经 委、农委、规划、国土、 环保、市政、公路、消防、供水、供电、电 讯、水利和市土地开发中心等部门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城 区处。
二、将发展区开发建设列入市的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市计委资金 管理笼子,给予相应的贷款规模,从1996年起一定三年,每年安排给 越秀、 东山、荔湾三个区各5000万元的专项贷款。
三、城市信用社贷款规模应大部分用于发展区的建设。
原区街工 业发展资金70%来自区城市信用社贷款,信用社改制后,原有贷款规 模大部分仍留给各区,用于支持发展区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