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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促进零就业家庭稳定就业的意见


  (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当年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工资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与提供公益性岗位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还可享受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

  (二)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解决就业和培训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由参加培训对象或培训机构持参加培训对象的身份证、培训工种和时间凭证、结业证或就业证,报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市600元/人、县(市)区500元/人;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为市1200元/人、县(市)区1000元/人。

  (三)鼓励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自工商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经营者可持《黄石市零就业家庭认定卡》,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一次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零就业家庭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率计算的应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四)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被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或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社保补贴标准,由单位按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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