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切实开展渔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渔业保险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渔业保险业务。渔业互保机构要不断增加互保险种,努力扩大互保面,建立抗风险机制,提高为渔(农)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八、加快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
(三十四)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新渔村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强渔区渔港、道路、教育、卫生、文化、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特色休闲渔村和专业捕捞渔村的改造建设,千方百计扩大渔(农)民就业门路,增加渔(农)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全面促进渔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三十五)建立海域征用、资源损害补(赔)偿机制,合理确定渔业海域滩涂使用权补偿标准。渔业海域滩涂养殖产品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渔业海域滩涂的生产力和养殖方式、养殖品种,结合实际给予养民合理补偿。强化渔业海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用的管理。渔业海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获得的资金属村级集体经济所有。补偿获得的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专业渔民”和“无土养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公益性事业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清欠集体经济的债务。
(三十六)多渠道解决转产转业渔民的再就业。建立以政府引导、部门统筹、培训机构实施、渔民自主参与的新型渔民培训机制,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以确保转产转业渔民受培训经费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建立培训专项资金。对于围垦区规划开发搞围塘海水养殖的,按照规划要求可优先承包给垦区原养民。
(三十七)探索建立“专业渔民”和“无土养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建立与台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覆盖渔区社会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政府、集体、渔民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解决,市、县(市、区)政府承担的费用可在围涂土地出让收益中或公共财政中列支;集体承担的部分可从渔业海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资金中或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专业渔民”、“无土养民”的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订。
九、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三十八)进一步增加投入。“十一五”时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海洋开发的投入,调整优化海洋经济结构,改善渔业生产条件,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要坚持“取之于海、用之于海”原则,切实保证涉海规费全额用于海洋发展事业。
(三十九)推进海洋开发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深化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海洋开发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海洋开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发展机制。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海洋开发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信贷支持产品创新,支持海洋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