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和“平安渔场”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每艘渔船。全面落实渔船船长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海洋与渔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渔船、渔民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从2006年起,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海洋捕捞渔船安全救助网络系统,加强对渔船的安全动态监控。在主要渔港和渔业港区要建立健全渔船签证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加强对进出港渔船的现场监督管理。加强海上搜救能力建设,抓好渔船救生、消防、通讯导航等安全设施配备。进一步完善职务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和渔船编队出海制度。在沿海渔区全面开展机关干部“定人联船”安全生产督导服务活动,切实做到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不出海、不合格的渔业船员不上船,保障渔船生产安全。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整治“三无”渔船。加强对重要渔场的巡航管理,维护渔场生产秩序,及时调处渔事纠纷,努力创建“平安渔场”。“十一五”期间,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
(二十八)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与队伍建设。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海域使用、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海涉渔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执法绩效评估、考核、奖惩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要把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装备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七、加强海洋经济发展保障体系建设
(二十九)加强建设渔港和渔港经济区。按照“政府牵头、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综合开发,以港养港、多业发展”的原则,综合开发陆域、水面和岸线资源。“十一五”期间在建成玉环栈台、灵门和临海红脚岩渔港的基础上,把前所、坎门、石塘和健跳建成“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的渔港经济区。
(三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建设,提高海洋赤潮、海上重大污染事件监控处置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开展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和灾害预警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十一)加快渔业原良种体系和疫情防控能力建设。完善全市水产种苗繁育体系,续建一批市级水产原良种繁育场,提高水产种苗的良种覆盖率和产业化程度。加快渔业疾病防控能力建设,促进疫病测报、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三十二)按期完成海洋捕捞渔船安全救助网络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实施、分级管理”的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建成市、县二级海上捕捞渔船、水产品运销船等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明显提升渔船海上应急救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