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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十)大力提高海洋与渔业科技转化能力。抓好基层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改革措施的落实,县级财政要保证渔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及工作的经费。积极实施渔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快渔用配合饲料、高效生态养殖、渔船节能和防污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海洋与渔业科技研发、推广应用经费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努力提高科技贡献率。
  (二十一)深化海洋与渔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和抵押登记工作。进一步突破渔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鼓励和支持渔业龙头企业、渔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发展,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法人注册登记的试点。逐步建立适应现代渔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市里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统筹兼顾发展渔民滩涂养殖;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水产品营销组织拓展水产品市场,提高渔民收入;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加快渔业生产合作社建设。
  六、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与执法工作
  (二十三)加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涉海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海洋国土意识、海洋经济意识和海洋环境意识。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海洋综合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
  (二十四)依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沿海各级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登记和海域有偿使用三项制度,依法加强海域资源管理,规范各类用海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海洋管理职责,加强对深水岸线、无居民岛屿、海涂等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涉海乡镇要落实专人管理海洋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活动,全面推进养殖用海和围填海规范管理。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二十五)强化渔业行业规范管理。以强管理、上水平,渔民持续增收、渔区繁荣发展为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海洋捕捞“双控”(控制马力、控制船只)制度,加强渔船建造和买卖管理。规范渔具渔法,坚决取缔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实行严格的海洋捕捞行业准入制度,推行全员持证上岗。调整完善扶持政策,在有效减少捕捞渔船的同时,让传统的专业捕捞渔民真正得到实惠。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水产养殖规划,合理利用海域滩涂资源,完善海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继续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积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做好放流种苗的跟踪调查和效益评估。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深入推进水产品标准化工作。大力推广高效、生态、清洁、安全的渔业生产模式,强化生产者质量自控、投入品监管、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能力。推广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标准,逐步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十六)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依法加强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赤潮、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工作,提高海洋灾害和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探索入海排污总量控制的途径和办法。加快建设一批省、市级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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