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实行查帐征收的海运企业以2005年实际税负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适当奖励。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港航运输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奖励按企业税收归属由市或县(市、区)落实。
四、加快海洋旅游业发展
(十四)大力发展休闲旅游业。立足台州“山、海、城、岛、洞”等五大资源特色,发挥山海旅游资源兼备、自然人文景观交融的综合优势,大力发展以“游海岛、观海景、品海鲜、购海货、住海滨”为特色的海洋旅游。在继续大力发展观光旅游的同时,着力完善旅游设施,积极发展休闲旅游和专项旅游等,把台州建设成为长三角重要的旅游休闲胜地,到2010年海洋旅游产值达130亿元。
(十五)整合滨海旅游资源。以桃渚、东矶列岛、温岭东部滨海旅游区、大陈岛、蛇蟠岛、大鹿岛等景点景区为依托,大力拓展沿海、海岛和海洋旅游发展空间。把握日益增长的度假休闲需求,以永宁江、永安溪、始丰溪沿岸和沿海、海岛地区山水兼备、景观优美、生态优良、交通便捷的合适空间为重点,积极协调城市建设和旅游景区建设的关系,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有选择地开发建设若干以度假为重点的休闲旅游基地,逐步营造我市休闲旅游产业优势。
(十六)科学利用无居民海岛。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经营性项目的,应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优化渔业产业结构,转变渔业增长方式
(十七)全面改造提升传统渔业,努力拓展渔业发展空间。加强以改造老塘为重点的标准围塘建设,组织实施“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选择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大黄鱼、青蟹、对虾、沙蚕、泥蚶、缢蛏等品种,加快建设优势养殖品种产业带。实施“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工程”,改善捕捞渔船卫生条件。沿海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渔民“走出去”,发展远洋渔业,支持远洋渔船建造、更新、渔场探捕以及国外基地建设,建立集生产、运输、加工、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远洋渔业产业化经营格局。大力发展以“渔家乐”为重点的涉渔休闲业、观赏鱼养殖业等新兴渔业。
(十八)加快建设海洋生态经济区。按照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坚持实施资源开发和保护并重,开发休闲型人工鱼礁,保护海洋环境和修补近海渔业资源,发展浅海深水网箱规模化养殖,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大陈岛、鸡山海洋生态经济区。
(十九)扶持发展水产品流通加工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各类水产食品和海洋药物,开展对低值鱼类和加工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资源利用率。引导渔业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快建设辐射面广、服务功能齐全的区域性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到2010年,海水产品加工产值100亿元,市场流通产出90亿元,水产品出口创汇2.5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