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6〕66号)
为了加强我市海洋经济工作,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若干意见》(浙委〔2003〕20号)、浙江省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0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港兴工、海陆联动、拓展空间、合理开发”的方针,开发和保护并重,集约利用海洋资源,加快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一港三湾六区”海洋经济区域格局,实现从海洋经济大市向海洋经济强市转变。
二、加快临港型工业的发展
(二)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一步优化布局,加快沿海产业带建设,规范发展沿海各地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完善功能区设定,努力拓展发展空间,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临港能源、基础原材料、船舶制造等产业,形成区域特色明显、生态环境优良、与城市融合发展的工业新格局。
(三)大力发展临港能源产业。依托沿海优良厂址,扎实推进三门核电一期、玉环华能电厂、台电五期等重大电源项目建设,争取海洋风力发电基地的定点建设,加快建成以火电、核电为主体,风能、潮汐能等海洋清洁再生能源为补充的综合能源基地,加快市区天然气利用工程,为华东及周边地区提供重要的能源保障。
(四)大力发展基础原材料产业。充分利用市区、三门、临海、玉环等临港区位,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支持,积极利用境外资源发展石化、特种钢铁、有色金属等附加值高、带动和支撑能力强、环境污染能得到有效控制的临港型原材料工业。依托塑料大市的市场优势和临港区位优势,争取建设玉环大麦屿石油储备加工项目,积极推进大石化工程前期工作。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选择合适区位集聚发展清洁拆解业,形成以高品位高附加值原料为主导的产业链。
(五)大力发展船舶制造业。牢牢把握国际船舶制造业加快转移的有利时机,强化既有产业优势,提高造船装备和管理水平,鼓励发展船用产品,培育具有集聚效应的有特色的船舶配套业、船舶产品交易市场,形成具有综合优势的船舶工业体系,建成以吸砂船、杂货船、集装箱船、危险品船(油轮)为主体的特种船舶和出口船舶的修造基地。
(六)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海洋高新技术,加快原有海洋加工企业的改造和整合,加快海洋药物、海洋化工、海洋保健食品等开发研究和成果推广。高度重视和扶持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鼓励滨海城镇开展海水冲厕等海水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