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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7〕4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7〕62号),现就征收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取消省、州、县有关部门办理的“公务卡 ”、“优惠卡 ”、“临时通行证”等。州、县领导机关要带头缴纳车辆通行费,带头维护车辆通行费征收秩序,确保车辆通行费应征不漏。

  二、司法机关(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安)非制式警车从2007年7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辆通行费。不是司法部门而持有警车牌照的单位要将警车牌照及时退回所属单位。

  三、州、县财政、行政事业单位要将所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纳入年度预算。

  四、交通部门要依法征费,加大检查力度,严禁各种违规减免车辆的通行。

  五、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监察部门要加大违规减免或拒缴车辆的查处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强严格征收车辆通行费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大对违规减免或拒缴车辆通行费的“特权车”、“人情车”向社会曝光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收费站、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好正常的收费秩序,对拒缴车辆通行费的“特权车”、“人情车”要予以及时查处。州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政策的工作,带头模范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7〕6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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