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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审计局关于2006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综合报告的通知


  我州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病、因残、因灾丧失主要劳动力,导致低于法定最低收入标准的农村居民给予经济补偿,为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需要,维持农村贫困居民的日常基本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

  2006年全州应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9,652,080.00元,其中:州财政3,860,832.00元,县财政5,791,248.00元。

  截止2006年9月底实际拨入各县财政专户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8,052,722.00元,其中:州财政1,950,000.00元,县财政6,102,722.00元;利息收入3,524.31元,共计8,056,246.31元。拨付到民政部门6,443,961.00元。至2006年9月底各县财政专户余额为1,612,285.31元。

  (二)民政部门收支情况

  截止2006年9月底各县财政局拨入民政部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6,443,961.00元,利息收入625.23元,共计6,444,586.23元。各县民政部门拨付各乡镇支付给低保对象6,096,501.00元,尚余348,085.23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总的来看,我州各县、州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在资金管理方面未发现挤占、挪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情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乡镇低保对象申请审批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善,未制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是会计核算不规范,部分乡镇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专账核算的情况。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财经制度要求提出了改进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资金管理。

  三、审计建议

  (一)按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的低保对象进行严格审批,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因病、因残、因灾丧失主要劳动力和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给予的关心和关爱。

  (二)严格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积极筹措并拨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做到专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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