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喜闻乐见、健康文明的体育健身娱乐活动;
(二)族传统体育项目相结合的体育活动;
(三)与农业生产劳动、民兵训练相结合的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组织,为其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服务。加强学龄前儿童体育工作,开展体育游戏等健身活动。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教学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组织实施。
(一)按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列为学生考核的科目;
(二)实施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学校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学生每天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四)办好各类体育竞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举办学生体育运动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五)开展课余体育训练,组织学生体育代表队,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学校体育骨干和后备人才;
(六)进行体育课教学改革,提高体育教学质量。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校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证体育教师有关待遇。各级师范院校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师资的培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各级业余体育学校、传统体育项目学校,逐步形成多层次的业余体育训练网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业余体育学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学校体育场地,配备体育器材,并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类公共体育场所应当优惠向中、小学生开放。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竞技体育,鼓励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