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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1日)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工作,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工作、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以青少年、儿童为重点,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体育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体育事业同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开展体育工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成立各级体育总会或者基层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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